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浩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浩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佩妮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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