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張宏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