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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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鄭楊
鄭榮㨗 鄭榮訓 鄭榮城 鄭鈞尹 被告 高文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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