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鄭楊 對
鄭榮㨗 鄭榮訓 鄭榮城 鄭鈞尹 被告 高文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