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45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聲明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G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十一時四十九分許,行經精誠十二街五四號前方時,行進間為了閃避後方來車並尋找停車位導致無意間本人所開之貨車右後方角與對方左前方角車燈輕微擦撞,但因為貨車死角比較多,而且前方有花盆路霸擋住前行,以致後退後前行離開並未發現碰撞,所以在未發現碰撞而離開現場,經由警方告知而得知,本人當時曾跟警方表示如有任何我所造成之傷害,我願賠償任何損失,但承辦員警並不給任何聯絡方式,並且故意拖延本人與對方和解之誠意,只是輕微擦撞,如有當下發現本人一定立即處理,但事情已經發生本人也希望能不造成對方行車之不便,後來對方來電告知我住址,本人隔天也馬上帶和解書跟現金三千元以茲和解,並修復車輛,本人只是未發現擦撞而離開,但承辦員警一直執意要開肇事逃逸之罰單,希望承辦主管能給予本人適當之處理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受處分人確有於上揭時、地因駕車不慎與 莊湘茹 停放於臺中市○○○○街○○○號前之RJ—八五七六號自用小客車前車頭左側處發生碰撞,受處分人並未下車逕行離開現場,亦未報警處理等情,業據受處分人於本院訊問時直承屬實,核與證人莊湘茹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卷附之臺中市警察局A三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及錄影光碟一片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會同受處分人當庭勘驗錄影光碟無誤,已足認定。
(二)受處分人雖辯稱:因為貨車死角比較多,而且前方有花盆路霸擋住前行,以致伊後退後前行離開時均未發現碰撞,伊是因未發現有發生碰撞才離開現場云云。然查:本件碰撞發生後,自小貨車H九—九八四三肇事時,於現場停留數秒後倒車行駛,再開車向前直行逃逸,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警察職務報告各一份在卷可按。且受處分人當時駕駛自小貨車H九—九八四三操作路邊停車,車身右側與自小客車RJ—八五七六左前葉子板處碰撞,造成RJ—八五七六左前葉子板處板金凹損、左方向燈整組向前脫落,亦有照片七張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車損並非輕微擦撞造成。準此,當時二車發生碰撞時顯然應有發生撞擊之聲響,則當時在車內之受處分人豈有不知發生擦撞之理。再參之車子倒車行駛時,一般視線所及為車後及車後左右兩側之狀況,自小客車RJ—八五七六左前葉子板處板金凹損、左方向燈整組向前脫落,車損明顯,且車損位置於受處分人右後方大約五公尺左右,一般人以目視均能發現,受處分人稱其未察覺車禍之發生,亦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空言辯稱:伊沒有發現肇事,所以沒有肇事逃逸云云,要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三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施以道安講習,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