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沈陳雙伴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被告 沈振益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
劉昌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陸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秉芳附表:
一、依原告所提出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地(即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544建號建物)相鄰、同類型四層樓公寓、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單價平均約為88124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85.86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面積)×88
124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