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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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810號原告 鄭書帆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台北市○○區○○路1段200號18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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