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吳素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
500元,並以連續收取三期為上限。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30
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