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82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相對人 周高 却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7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82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審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2,675元、估價費6,0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3,200元、影印地籍圖謄本費300元,合計9萬2,175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9萬2,17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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