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遷讓房屋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
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
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