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春旺 被告 胡祐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99年度易字第32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賴秀雯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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