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6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黃鈺穎 債務人 鄭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捌萬零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嘉鈴於民國103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220萬元整和430萬元整,借期至123年02月18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73%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
(二)緣債務人鄭嘉鈴於103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220萬元整和430萬元整,借期至123年02月18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73%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
(三)緣債務人鄭嘉鈴於106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3,774,804元和525,196元,借期至123年02月18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15%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四條)。
(四)緣債務人鄭嘉鈴於106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3,774,804元和270,223元,借期至123年02月18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15%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全部借款,按清償全部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四條)。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2月1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此有台北建北郵局第000763號存證信函為證,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155,8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124,149元。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存證信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嘉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191499││3月18日起│││││6元│││││├──┼───┼─────┼──────┼──────┼───────┤│002│新臺幣│鄭嘉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191499││3月18日起│││││6元│││││├──┼───┼─────┼──────┼──────┼───────┤│003│新臺幣│鄭嘉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2.22│││375900││3月18日起│4月18日止││││1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2.66│││││4月19日起│1月18日止│4││││├──────┼──────┼───────┤││││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1月19日起│││├──┼───┼─────┼──────┼──────┼───────┤│004│新臺幣│鄭嘉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2.22│││522996││3月18日起│4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2.66│││││4月19日起│1月18日止│4││││├──────┼──────┼───────┤││││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1月19日起│││├──┼───┼─────┼──────┼──────┼───────┤│005│新臺幣│鄭嘉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2.22│││377480││2月18日起│3月18日止││││4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2.66│││││3月19日起│2月18日止│4││││├──────┼──────┼───────┤││││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2月19日起│││├──┼───┼─────┼──────┼──────┼───────┤│006│新臺幣│鄭嘉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2.22│││269091││3月18日起│4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2.66│││││4月19日起│1月18日止│4││││├──────┼──────┼───────┤││││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2│││││1月19日起│││├──┼───┼─────┼──────┼──────┼───────┤│007│新臺幣│鄭嘉鈴│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124149││達債務人翌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嘉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499││4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鄭嘉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499││4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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