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43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萱
號1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