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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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 黃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文煇康錫鑾康秀惠康常青康育青 、王梅鳳、 康嘉芸康淑貞康秉鴻康美英康淑芳康茂松 、康茂雄、 康茂榮張康芳美康月嬌陳國棟陳凱元陳怡君陳玉梅呂邱錦麗邱肇嘉邱益昌邱奕澤邱岢貞邱錦繡邱鳳玉彭曾火秀彭振誠彭文彬彭水錦彭水蓮 、彭淑淨、 彭淑花彭炳堃彭莉雅戴彭月金彭月燕彭月莉 、彭月善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零貳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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