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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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 黃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文煇 、 康錫鑾 、 康秀惠 、 康常青 、 康育青 、王梅鳳、 康嘉芸 、 康淑貞 、 康秉鴻 、 康美英 、 康淑芳 、 康茂松 、康茂雄、 康茂榮 、 張康芳美 、 康月嬌 、 陳國棟 、 陳凱元 、 陳怡君 、 陳玉梅 、 呂邱錦麗 、 邱肇嘉 、 邱益昌 、 邱奕澤 、 邱岢貞 、 邱錦繡 、 邱鳳玉 、 彭曾火秀 、 彭振誠 、 彭文彬 、 彭水錦 、 彭水蓮 、彭淑淨、 彭淑花 、 彭炳堃 、 彭莉雅 、 戴彭月金 、 彭月燕 、 彭月莉 、彭月善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零貳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