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劉原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奘大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