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調字第40號聲請人 葉文富 相對人 莊琬婷
崔恩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梁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聲請調解事件,因認為不能調解且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自毋庸經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