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8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3號原告 呂東縣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李伯璋 (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曹洪孝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7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五)所載「共計40,830點」、「共計19,729點」,應分別更正為「共計39,930點」、「共計20,629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事實及理由欄第五、(五)所載「共計40,830點」、「共計19,729點」,顯然分別為「共計39,930點」、「共計20,629點」之誤算,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