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民投票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5號原告 廖彥朋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
林承鋒 律師 張薰云 律師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代表人 李進勇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賴錦珖
唐效鈞 馬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公民投票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0年3月11日下午3點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魏式瑜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