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何育辰 被告 陳育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7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