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75號原告 游丞達 被告 鄭光勛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1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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