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基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基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簽訂修繕房屋契約,並由原告繳付訂金二萬元,惟迄今被告均未施工,經以存證信函通知,仍置之不理,顯已違約,故請求給返還訂金二萬元及遲延利息。並提出估價單一份、存證信函、專利證書二紙、錄音帶一卷為證。
三、被告則以與原告定契約及收受訂金為根興防水防熱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其個人為辯。
四、經查,依據原告提出之估價單,足認房屋修繕契約係由根興防水防熱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訂立,故以收受訂金者應為該公司,原告請求並無契約關係之被告返還訂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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