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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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採購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原告夆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 律師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採購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