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告 侯家驛 被告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仁 被告 侯寶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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