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智簡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彊昇 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07年7月10日107年度智簡字第11號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532號),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葉彊昇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下稱本院第二審)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葉彊昇(下稱被告)觸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判處被告拘役5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本案除增列被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認罪之自白(見智簡上卷第129、133、13
5、186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承認本案犯罪事實,並深感悔意,且願意向公庫捐款,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諭知等語。
三、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4、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各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見智簡上卷第137頁),本院復審酌此等言詞或書面陳述等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且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相當關聯性,是依上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次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分別著有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著有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酌)。查第一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表彰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已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數量、經營規模,暨被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原審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
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之規定,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簡易判決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就扣案之被告所陳列仿冒商標物品(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附表二所示)均宣告沒收之,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業如前述;則揆以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上訴意旨指摘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承本案犯行,並願意向公庫捐款,以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乙情(見智簡上卷第
129、186頁);堪認被告犯後確已為自己行為彰顯負責之事實,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考量本案被害商標權人業已具狀表示:本案並無提出告訴之意,並尊重法院判決等情,此有本案商標權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智簡上卷第
77、111、125頁);並參酌被告因長年旅居美國,不按國內法律,因一時不慎,致誤罹刑章,非出於惡意或對於法規範之敵對而故意犯罪,矯正之必要較低,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並得避免再次因同樣行為造成他人權益損害,信其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本案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然參酌被告非法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成相當損害,其法治觀念顯然有待加強,為警惕被告日後應守法慎行,避免再犯,以使被告得以培養正確法律觀念,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乃參酌被告前開個人事由及其本案公開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時間等節,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期符合本案緩刑宣告之目的。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4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弘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謝濰仲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彊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4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彊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葉彊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商品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6年5月前之某日,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再於106年5月之某日起,至同年7月9日下午6時25分為警查獲之時止,在高雄市左營區「三民家商」外側人行道所擺設之攤位,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予以陳列,並以每件50元至250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嗣員警於106年
7月9日下午6時25分許,前往上述攤位取締,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不構成違反商標法之犯行,理由詳後述),且送請鑑定後,就附表二所示之物,已確認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葉彊昇固坦認有於前揭時、地公開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且上開商品均係其於106年5月前之某日,自大陸地區之「淘寶網」網站,以每件1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並辯稱:伊是從大陸淘寶網買的,不知道是仿冒品云云。經查:
(一)被告先於106年5月前之某日,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以每件1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後,再於106年5月間之某日起,至同年7月9日晚間6時25分為警查獲之時止,在前揭攤位,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且該等商品經警查扣並送請商標授權機關進行鑑定後,已確認均係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等節,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萬國法律事務所受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受日 商森克斯 公司委任出具之鑑價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在卷可按,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可供憑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二)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所分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案,乃係「HELLOKITTY」「MYMELODY」「LittleTwinStars」「CHARMMYKITTY」「拉拉熊」「哆啦A夢」等在我國銷售已行之有年,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報章雜體或實體店面,具有相當商譽,並為我國民眾所熟稔之商標;且一般民眾對於該等商標之正常商品價值及購貨來源,除有特殊情事外,應均有一定之認知,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實。又以被告於警詢時所自承:扣案之商品係以每件10元至100元之價格購入,沒有得到相關商標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等詞觀察,可知被告之進貨價格,已有顯然低於該等商品在我國市面販售定價甚多之情形;且該等商品均未有製造商相關資訊、原廠授權標籤或防偽標籤等,亦經上開鑑定報告分別記載認定明確;再該等商品之販售市值,及正常商品來源應非自網路不明賣家處購入等情,業顯非正值青壯年,大學肄業(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具有一定學經歷之被告,可得任意諉為不知之內容。是以,被告在進貨商品管道與正常管道明顯有異,以及商品價格遠低於正常價格之情形下,卻仍置之不理,更大量進貨以供販售所需,依上各節,顯足認被告於進貨之時,對其所販售之商品,應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所以商品價格低廉此情,早已明確知悉無疑,則其迨臨訟之時,始託詞否認其知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為仿冒品云云,自係卸責圖免之詞,當難以憑採。
(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6年5月間之某日起,至106年7月9日下午6時25分為警查獲之時止,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乃係利用其在前揭地點擺攤之機會,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客觀上縱有多次構成犯罪行為之舉措,仍應予以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以同一非法陳列方式,侵害不同註冊商標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惟本案被告所為犯行,既已包括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則其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雖有侵害不同註冊登記之商標,亦不生想像競合犯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意旨就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表彰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已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時間、數量、經營規模,暨被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已如前述,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於被告行為時,尚未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於杯蓋、杯墊或類似群組或商品之商標註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存卷可參,故此部分應難認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詳見下述),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聲請意旨雖以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伊已賣出約1,200件之商品,獲利大約40,000元等語(見警卷第3頁),認被告已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惟此部分遍查全卷,不僅被告未能說明其已售出商品之確切數量、品名及金額,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所售出之商品,亦屬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或其他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是本院自難僅憑被告之單一自白,即認被告已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本案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故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聲請意旨另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亦涉有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惟「SentimentalCircus」商標之圖樣及字樣,尚未經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獲核准使用於杯墊、杯蓋等商品類別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附卷可稽,則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有該商標圖樣之杯墊、杯蓋,自不構成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此部分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又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本院前已認明之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間,具有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弘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範圍│├──┼──────────┼────────┼─────┼──────┼────────────────┤│1│HELLOKITTY臉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00000000│109/10/31│皮包、錢袋、名片皮夾、海灘傘等││││限公司││││├──┼──────────┼────────┼─────┼──────┼────────────────┤│2│HELLOKITTY臉圖│同上│00000000│110/11/30│塑膠製扣環、塑膠製鉤環、扇子、化│││││││妝鏡等│├──┼──────────┼────────┼─────┼──────┼────────────────┤│3│HELLOKITTY臉圖│同上│00000000│109/11/15│修指甲器具組、家庭或廚房用刀、叉│││││││、匙等│├──┼──────────┼────────┼─────┼──────┼────────────────┤│4│HELLOKITTY臉圖│同上│00000000│109/06/15│保溫水瓶、杯、髮梳、化粧用刷等│├──┼──────────┼────────┼─────┼──────┼────────────────┤│5│HELLOKITTY臉圖│同上│00000000│109/11/30│鐘錶及其零件組、鬧鐘等│├──┼──────────┼────────┼─────┼──────┼────────────────┤│6│CHARMMYKITTY│同上│00000000│114/06/30│手動計算機等│││+Device│││││├──┼──────────┼────────┼─────┼──────┼────────────────┤│7│MYMELODY│同上│00000000│109/06/15│修指甲器具組、紙杯墊、購物袋、塑│││&Device││││膠製扣環、塑膠製鉤環、化妝鏡、化│││││││妝用刷、髮梳、名片皮夾等│├──┼──────────┼────────┼─────┼──────┼────────────────┤│8│LittleTwinStars及│同上│00000000│109/06/15│手動計算機等│││圖│││││├──┼──────────┼────────┼─────┼──────┼────────────────┤│9│ドラえもん,DORAEMON│日商小學館股份有│00000000│107/03/31│碗蓋、筷、杯、杯墊、保溫水壺、湯│││小叮噹及圖│限公司│││杓等│├──┼──────────┼────────┼─────┼──────┼────────────────┤│10│ドラえもん,DORAEMON│同上│00000000│111/02/15│指甲刀、修指甲銼等│││小叮噹及圖│││││├──┼──────────┼────────┼─────┼──────┼────────────────┤│11│ドラえもん,DORAEMON│同上│00000000│111/05/15│固定夾、鎖扣等│││小叮噹及圖│││││├──┼──────────┼────────┼─────┼──────┼────────────────┤│12│ドラえもん,DORAEMON│同上│00000000│111/02/15│扇子、鏡子、化妝鏡等│││小叮噹及圖│││││├──┼──────────┼────────┼─────┼──────┼────────────────┤│13│ドラえもん,DORAEMON│同上│00000000│110/05/31│商標吊牌等│││小叮噹及圖│││││├──┼──────────┼────────┼─────┼──────┼────────────────┤│14│ドラえもん,DORAEMON│同上│00000000│111/10/15│皮夾、錢包、錢包袋、購物袋、傘等│││小叮噹及圖│││││├──┼──────────┼────────┼─────┼──────┼────────────────┤│15│ドラえもん,DORAEMON│同上│00000000│111/02/15│鈕扣、 拉鍊扣 等│││小叮噹及圖│││││├──┼──────────┼────────┼─────┼──────┼────────────────┤│16│SentimentalCircus│日商森克斯股份有│00000000│112/10/15│錢包等│││&Device│限公司││││├──┼──────────┼────────┼─────┼──────┼────────────────┤│17│拉拉熊anddevice│同上│00000000│115/10/15│塑膠製之袋、卡夾等│├──┼──────────┼────────┼─────┼──────┼────────────────┤│18│Rilakkuma&Device│同上│00000000│108/06/30│錢包等│├──┼──────────┼────────┼─────┼──────┼────────────────┤│19│Rilakkuma&Device│同上│00000000│111/01/15│扇子等│├──┼──────────┼────────┼─────┼──────┼────────────────┤│20│Rilakkuma&Device│同上│00000000│112/06/15│杯蓋、梳子等│├──┼──────────┼────────┼─────┼──────┼────────────────┤│21│Rilakkuma&Device│同上│00000000│111/01/15│紡織製杯墊等│└──┴──────────┴────────┴─────┴──────┴────────────────┘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名片夾│30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伸縮扣│26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餐具│5件│├──┼─────────────────┼────┤│4│仿冒HELLOKITTY商標扇子│4件│├──┼─────────────────┼────┤│5│仿冒HELLOKITTY商標指甲剪│8件│├──┼─────────────────┼────┤│6│仿冒HELLOKITTY商標梳子│4件│├──┼─────────────────┼────┤│7│仿冒HELLOKITTY商標鏡子│30件│├──┼─────────────────┼────┤│8│仿冒HELLOKITTY商標杯蓋│13件│├──┼─────────────────┼────┤│9│仿冒HELLOKITTY商標杯墊│35件│├──┼─────────────────┼────┤│10│仿冒HELLOKITTY商標錢包│10件│├──┼─────────────────┼────┤│11│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錶│4件│├──┼─────────────────┼────┤│12│仿冒HELLOKITTY商標皮夾│6件│├──┼─────────────────┼────┤│13│仿冒HELLOKITTY商標保溫瓶│1件│├──┼─────────────────┼────┤│14│仿冒HELLOKITTY商標雨傘│1件│├──┼─────────────────┼────┤│15│仿冒CHARMMYKITTY商標計算機│1件│├──┼─────────────────┼────┤│16│仿冒MYMELODY商標鏡子│3件│├──┼─────────────────┼────┤│17│仿冒MYMELODY商標杯墊│13件│├──┼─────────────────┼────┤│18│仿冒MYMELODY商標梳子│10件│├──┼─────────────────┼────┤│19│仿冒MYMELODY商標指甲剪│10件│├──┼─────────────────┼────┤│20│仿冒MYMELODY商標購物袋│4件│├──┼─────────────────┼────┤│21│仿冒MYMELODY商標伸縮扣│11件│├──┼─────────────────┼────┤│22│仿冒MYMELODY商標名片夾│9件│├──┼─────────────────┼────┤│23│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計算機│1件│├──┼─────────────────┼────┤│24│仿冒DORAEMON商標保溫瓶│2件│├──┼─────────────────┼────┤│25│仿冒DORAEMON商標皮夾│13件│├──┼─────────────────┼────┤│26│仿冒DORAEMON商標鏡子│15件│├──┼─────────────────┼────┤│27│仿冒DORAEMON商標錢包│5件│├──┼─────────────────┼────┤│28│仿冒DORAEMON商標杯蓋│11件│├──┼─────────────────┼────┤│29│仿冒DORAEMON商標杯墊│20件│├──┼─────────────────┼────┤│30│仿冒DORAEMON商標指甲剪│5件│├──┼─────────────────┼────┤│31│仿冒DORAEMON商標餐具│6件│├──┼─────────────────┼────┤│32│仿冒DORAEMON商標購物袋│4件│├──┼─────────────────┼────┤│33│仿冒DORAEMON商標雨傘│1件│├──┼─────────────────┼────┤│34│仿冒DORAEMON商標名片夾│10件│├──┼─────────────────┼────┤│35│仿冒DORAEMON商標扇子│1件│├──┼─────────────────┼────┤│36│仿冒DORAEMON商標伸縮扣│8件│├──┼─────────────────┼────┤│37│仿冒SentimentalCircus商標錢包│6件│├──┼─────────────────┼────┤│38│仿冒Rilakkuma商標杯墊(小雞款)│23件│├──┼─────────────────┼────┤│39│仿冒Rilakkuma商標扇子(小雞款)│13件│├──┼─────────────────┼────┤│40│仿冒Rilakkuma商標杯墊(拉拉熊款)│23件│├──┼─────────────────┼────┤│41│仿冒Rilakkuma商標杯蓋│25件│├──┼─────────────────┼────┤│42│仿冒Rilakkuma商標錢包│8件│├──┼─────────────────┼────┤│43│仿冒Rilakkuma商標伸縮扣│11件│├──┼─────────────────┼────┤│44│仿冒Rilakkuma商標名片夾│17件│├──┼─────────────────┼────┤│45│仿冒Rilakkuma商標梳子│7件│├──┴─────────────────┴────┤│合計473件│└─────────────────────────┘附表三: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SentimentalCircus商標杯墊│12件│├──┼─────────────────┼────┤│2│仿冒SentimentalCircus商標杯蓋│17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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