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智妃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馨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志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黃子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宋家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智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皆為276420分之9560;2212、2213、2216、2217、2266、226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皆為218960分之13285;及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3股、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6股、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6股、華科(證券代號3179,據債務人陳報已下市),價值合計約新台幣(下同)1萬4135元;另有合作金庫銀行等現金存款共324元。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中之存款僅324元,無分配實益;土地部分,債務人所有者僅係持分,且經查多為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既成巷路,其上尚分設有抵押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0743號執行拍賣,因部分地號拍賣無實益,部分地號無人應買而程序終結,堪認無變價可能,經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僅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9.5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56%)同意續為變價程序,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及債權比率皆未過半,而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必要;股票部分,價值合計1萬4135元,經債務人同意提出等值現款,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茲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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