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陳嘉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恒青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柒佰參拾元(計算式:73.44×11131×1/2=4087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