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君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係設籍於臺北市○○區○○路二段315巷25號9樓,且依兩造簽訂合建契約書第15條之約定,兩造如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建契約書在卷可稽,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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