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選任辯護人侯重信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寄藏手槍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三月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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