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陳慶隆 聲請人 陳怡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配偶及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收養並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或收養同意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