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42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被告 陳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64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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