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公園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張昌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因國家公園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檢附原處分書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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