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原告 黃耀輝 被告 黃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未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價額,並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以108年度家補字第28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高雄市○○區○○○路○○號2樓之5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此裁定並已於同年7月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收受,惟原告迄今均尚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1紙、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與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等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王俊隆法官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