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宏電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宏電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25日就任宏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電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42號函核准備查在案。清算人就任後即登報公告債權申報,並對已知之債權人催報債權,嗣因聲請人發現宏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即向法院聲請宣告宏電公司破產,經本院以95年度破字第50號裁定駁回,始依法繼續辦理清算,分配剩餘資產,重新更正稅務申報。聲請人並先後聲請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6號、96年司字第144號分別准予展期清算裁定在案;茲因清算事務繁瑣,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爰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6年司字第144號展期清算裁定書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142號、96年度司字第26號,以及96年司字第144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6年12月24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6個月至97年6月2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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