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品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4,000元,及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8,000元,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