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 吳卓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尚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3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禾川兄弟企業有限公司 吳柏緯 京城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13年3月15日100,000元585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