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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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豐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受刑人表示:緣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在服刑期間也深感悔悟,也對以前所犯過錯非常後悔。我因為年少無知第1次觸犯法律界線,我的本意是想為父母減輕負擔,畢竟妹妹正在讀國一,所以我主動休學並上網找工作,一時不察遭詐騙集團誘騙。而我在服刑期間也感謝我家人對我不離不棄,我也會在服刑期間好好改變及反省,而在此緣受刑人懇請貴院法官能給本人從輕從新的機會,且緣受刑人也和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案件均自白未浪費司法資源,希望在定應執行時能多減一些刑度,讓我早日重反社會重新做人,不讓我家人擔心受怕等語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12月3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056字第1130017978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09至215頁),惟檢察官表示:以受刑人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致各地均有被害人無端受害,需以嚴懲為由,請求從重量刑等語(見聲請書),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復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0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各罪,曾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8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各執行刑所處刑期加計編號6至8、11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5年11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6次)犯罪日期111年3月27日(3次)111年3月27日111年3月4日(6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00、4520、4521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19、3576、3665、3817、3818號、4174號(聲請書僅載281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52號111年度訴字第35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4日111年9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352號111年度訴字第35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4日111年10月4日111年10月20日備註編號1至5,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4日(3次)111年3月4日(2次)111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19、3576、3665、3817、3818號、4174號(聲請書僅載2819號等)嘉義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9、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72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日111年9月1日112年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7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112年4月11日備註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26日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1日至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9、7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2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72號111年度訴字第1274號、112年度訴字第1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4日112年4月26日112年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72號111年度訴字第1274號、112年度訴字第176號(聲請書漏載112年度訴字第17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2年7月31日備註編號9至10,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6次)犯罪日期(1)111年2月25日(2次)(2)111年2月26日(2次)111年2月19日(2次)(聲請書誤1.111/02/1、2.111/02/09)(1)111年3月28日(2次)(聲請書誤載111/03/27)(2)111年2月21日(3次)(3)111年2月22日(1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5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10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90、20828、26907、37635號(聲請書僅載207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112年度訴字第25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6日112年12月28日113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112年度訴字第25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31日113年1月29日113年5月28日備註編號12-15,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4次)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11年2月21日(3次)(2)111年2月22日(1次)(1)111年2月21日(2)111年2月22日(3)111年3月28日111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790、20828、26907、37635號(聲請書僅載207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26日113年4月26日113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8日113年5月28日113年5月28日備註編號161718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犯罪日期111年3月7日111年3月7日111年3月25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626號(判決書誤載50620號/聲請書誤載50262)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626號(判決書誤載50620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1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判決日期113年7月26日113年7月26日113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1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9月12日113年9月12日113年11月05日備註編號16至17,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經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