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27號
原告 吳慧茹
被告 陳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君間漏水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