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單麗蘭
吳祐吉 被告 方郁芬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109年7月13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被告對於原告109年7月2日民事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內容,如果有意見,應於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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