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雪惠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
許洋頊 律師被告 吳佳璋 被告 吳俊毅 被告 吳政達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對於原告109年7月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內容(註:原告已將繕本逕寄被告),如果有意見,應於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寄給原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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