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吳謝麟妹
被   告  温盛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8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9,500元,是訴
訟標的價額為109,5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並非得適用小
額程序之案件,且兩造無從合意適用小額程序,本院審酌前
情,認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爰依上揭規定依職
權裁定本件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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