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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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乙○○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22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1至23頁)。其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供被告等人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之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人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復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6幀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本件賭具及賭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小 瑪莉 電玩機台│壹台│││(含IC版壹塊)││├──┼───────┼──────┤│2│賽馬雙人座電玩│壹台│││機台││││(含IC版貳塊)││├──┼───────┼──────┤│3│賭資│共新臺幣││││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