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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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63號聲請人 楊向東力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Pla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楊向東為力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力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力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董事會決議、楊向東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向東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文件清冊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馨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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