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5,6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