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巫兆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巫兆詠於民國104年0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八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77,
734元整自民國10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7,
73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貸帳戶明細影本各一份。二、信貸申請書一份及約定條款影本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孫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