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洪獻簡 訴訟代理人 朱宗偉 律師被告 張碧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李冠宜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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