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昌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7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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