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4號原告 陳鴻興
陳錦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恆進 律師被告 陳國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怡愷附表:
編號欄位更正前更正後1被告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新北市○○區○○路00號2主文欄第一項「...門牌號碼臺北市○○區000○○000○○號碼新北市○○區...」3理由欄實體事項原告主張第二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000○○000○○號碼新北市○○區...」4理由欄實體事項第四段關於卷證「(見本院卷...)」「(見士簡卷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