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6號債權人 吳佳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瓊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台端所附之收據為他院另案收據,本件仍須另行收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