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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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809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周春木 之繼承人、 黃明 之繼承人、黃金能之繼承人、 林火旺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陳報代繳地價稅金8,60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祭祀公業之相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