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江芳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而達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公司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遷出、辦理遷出登記之訴求,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系爭房屋現況彩色照片。
三、陳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錦堂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被告吉而達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吉而達勞工退休準備監督委員會與被告公司係何關係?為何需登記設址?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