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乙○○
丙○○丁○○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35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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